甘肅省臺灣同胞投訴協調處理辦法
第一條 為做好臺灣同胞投訴協調工作,切實維護臺灣同胞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臺辦有關協調處理臺胞投訴的意見和要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及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臺灣同胞是指在我省行政區域內投資、工作、旅行、生活、學習的臺灣籍同胞。
第三條 縣級以上黨委、政府建立臺灣同胞權益保障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研究并協調解決本區域內涉及臺灣同胞的投訴案件。
第四條 縣級以上臺灣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臺辦”)是臺灣同胞投訴案件受理的主管部門,具體負責臺灣同胞投訴事項辦理的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工作。
各級有關部門在其職責范圍內負責臺灣同胞投訴的受理、辦理和信息反饋等工作。
第五條 臺灣同胞投訴協調處理工作按照“屬地管理”、“就地解決”,“誰主管誰負責”、“誰受理誰辦理”的原則進行。
第六條 臺灣同胞投訴的受理范圍:
?。ㄒ唬┡_商與我省的公司、企事業單位、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在投資、貿易、經營過程中發生的涉及金融、租賃、房地產、知識產權、勞資關系等方面的糾紛;
?。ǘ┡_商之間在我省投資、貿易、經營過程中發生的涉及金融、租賃、房地產、知識產權、勞資關系等方面的糾紛;
?。ㄈ┢渌_灣同胞在我省工作、旅行、生活、學習過程中發生的民事糾紛、行政糾紛等。
第七條 臺灣同胞投訴協調是臺灣同胞自愿選擇解決糾紛的途徑,屬于行政調解性質。協商不成的可向仲裁機構提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條 臺灣同胞投訴應由本人或代理人(持委托書)辦理,可以通過面談、信函、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進行投訴。
臺灣同胞投訴時,必須提交書面投訴材料,載明投訴對象、投訴事項、投訴理由和相關證據,以及投訴人的名稱、住所、聯系方式,代理人和聯系人的姓名、住所、聯系方式。投訴材料應以中文做出或者附有正式的中文譯本。
第九條 臺辦和有關主管部門在收到投訴材料后應當予以登記,并在7日內決定受理或不予受理。如投訴屬于受理范圍,且材料齊全,應及時通知投訴人已予受理;如投訴不屬于受理范圍,應書面通知投訴人。如果材料不齊全或有不清楚之處,可要求投訴人限期補齊材料或當面咨詢后受理投訴。
第十條 臺辦和有關主管部門在受理臺灣同胞投訴后,可直接協調處理,也可根據需要交下級部門或轉有管轄權的單位協調辦理。受理交、轉辦的部門或單位,應于60日內辦結投訴事項,并將辦理結果及時告知投訴人,同時報告交、轉辦部門。
第十一條 受理臺灣同胞投訴的部門或單位,應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ν对V事項進行深入細致調查,掌握真實情況;
?。ǘ┙M織、協調有關部門處理投訴事項;
?。ㄈ┯嘘P部門或單位受理的臺灣同胞投訴重大事項或者重大責任事件,要及時向省臺辦報告和溝通,省臺辦可根據案件情況,向國務院臺辦和省委、省政府分管領導匯報,提出處理意見或建議。
第十二條 對已仲裁或訴訟的臺灣同胞投訴案件,原則上不再受理,但可視情況提供必要的咨詢服務。
第十三條 對于已經處理的投訴案件,臺灣同胞在首次投訴后的兩個月后重復投訴的,予以并案處理。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的投訴案件,不予受理:
?。ㄒ唬┠涿对V;
?。ǘ┮严蛉嗣穹ㄔ浩鹪V或者提請仲裁機構裁決的投訴;
?。ㄈ┩对V人提交的投訴材料不齊全、不真實的投訴。
第十五條 臺灣同胞投訴案件協調處理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可以結案:
?。ㄒ唬┩ㄟ^有關部門或單位的行政調解,找到投訴各方均可接受的解決方案的;
?。ǘ┡_灣同胞自愿放棄投訴的;
?。ㄈ┩对V一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
?。ㄋ模┡_灣同胞投訴后,滿兩個月無故不與投訴受理部門聯系,或不愿配合的;
?。ㄎ澹┡_灣同胞投訴案件經過調查,投訴受理部門已正式向投訴人提出處理意見,投訴人滿兩個月不予回復的。
第十六條 臺辦和有關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辦理投訴案件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不履行職責、推諉、敷衍、拖延,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人責任。
第十七條 建立臺灣同胞投訴協調處理工作統計總結制度。各級臺辦和有關主管部門年末要認真總結全年臺胞投訴協調處理工作,統計相關數據,寫出書面總結,于下一年1月上旬報省臺辦。各級投訴受理部門要妥善保存臺胞投訴、調查辦理等材料,并整理歸檔。
第十八條 各級臺辦和有關主管部門應當設立臺胞投訴平臺,受理臺胞投訴案件。省臺辦受理臺胞投訴部門為省臺辦經濟聯絡處,投訴電話為0931-8288600、8839128,傳真為0931-8831467、8864300,投訴郵箱為gsstbts@163.com。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甘肅省人民政府臺灣事務辦公室負責解釋。